1.合同定价方式:按实结算,并执行中标优惠率 ,成交优惠率为25.1 %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单个项目完成方案设计评审后发包人支付该项目的 60%,具体计算方式为 10.4结算方式中,单个项目前期研究费【市政(含城市道路、市政配套)项目前期研究费、房屋建筑类项目前期研究费】×60%。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人完成单个项目勘察(初勘)任务并提交勘察(初勘)成果后,发包人支付至地质勘察费合同金额的 60%,具体计算方式为 10.4结算方式中,单个项目地质勘察费×60%。
(3)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人完成单个项目勘察协调任务并提交勘察(初勘)成果后,发包人支付至勘察协调费合同金额的 60%,具体计算方式为 10.4结算方式中,单个项目勘察协调费×60%。
(4)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人完成单个项目 1:500 地形测绘任务并提交 1:500 地形测绘成果后,发包人支付至1:500 地形测绘费合同金额的 60%,具体计算方式为 10.4结算方式中,单个项目1:500 地形测绘费×60%。
(5)中标人完成本项目全部内容并取得采购人认可,同时设计费结算完成后,在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应合同金额发票后,采购人支付余款(即结算设计费-已支付费用);
(6)各子项目付款主体根据项目专项债及资金到位情况由招标人确定。
收款账户: ******有限责任公司:******0403)
3.预付款保函: 否
详见合同附件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22 —— 2027-04-30 五、服务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 2 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详见合同附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合同附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详见合同附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目的而使用。
7.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经发包人认可的,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7.3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详见合同附件。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发包人其它义务:(1)发包人权利义务分两部分:发包人负责付款、组织召开方案审查专家评审会,具体工作由资规建局负责,建设单位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 (2)前期研究工作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极其重要的环节,决定项目的品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研究,稳步推进;(3)园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由资规建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各建设单位共同完成;(4)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前期工作的协同和配合,后续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由资规建局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配合区投评中心开展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设计人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设计人其他义务:①按规定参加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必要调整补充;②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相关会议并提出意见;③发包人要求履行的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其它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详见合同附件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详见合同附件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详见合同附件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详见合同附件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