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地铁第二批安保服务项目A/B/C/D/E标
编号:YY-YY-FW-ZB-2024-331
澄清文件01
此部分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潜在投标人照此执行。
******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9 日
澄清部分
1问:有关招标文件30页“商务及技术评审表”中的管理团队经验,原文如下: 在单个年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保安、安检或安保一体化项目中担任大队长及其以上职务的,每有一个得1.5分,最高得6分; 大队长及其以上职务包含:大队长、项目主管、驻场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执行经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提供:①项目合同复印件;若项目合同无法证明大队长及以上任职经历的,则需补充加盖合同甲方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体现满足以上要求的内容,原件备查。②在投标人单位(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之间)的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同一合同按就高原则评分,不重复得分。 根据评审标准,投标人需要提供4个管理人员,且每个管理人员都要拥有在单个年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保安、安检或安保一体化项目中担任大队长及其以上职务的经验。 提问:请问上述评审标准中的“同一合同按就高原则评分,不重复得分”的含义是什么?如投标人提供的4个管理人员经验证明在同一项目合同中体现或在同一项目合同的业主证明中体现,是否满足评分要求? 如不满足,是否需要4个管理人员的经验证明分别在4个不同的“项目合同或业主证明”中分别体现?
答:管理团队(项目经理除外)每有1人具有“在单个年合同金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保安、安检或安保一体化项目中担任大队长及其以上职务的”的业绩,方可得分;管理团队不同成员(项目经理除外)在“同一项目合同或业主证明”中或在“不同的项目合同或业主证明”满足以上要求,均可得分;同一成员有多个业绩,不重复得分。
2问:我司为一家四川省外的民营保安企业,长期关注贵单位地铁安保服务项目,并想积极参与,但贵司在资格性条件中设置的“在四川省以外注册的公司还须取得跨区域经营保安业务备案证书或保安从业单位备案(回执)”导致我司无资格参与贵单位本次保安服务招标活动。 我司也咨询了成都市公安部门关于跨区域经营的相关政策,跨区域经营保安业务备案证书是设立分公司的前资许可条件,并非为参与招投标的硬性要求。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公厅治法【2010】23号)的相关规定(附件:四川省保安服务活动登记备案工作规程第二条第二款),保安服务公司跨区域开展服务的备案只需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备案即可,无需前置备案,同时,根据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贵司上述的资格性条件设置,严重限制了四川省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导致四川省外的保安服务企业无法公平的参与本次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能否将:在四川省以外注册的公司还须取得跨区域经营保安业务备案证书或保安从业单位备案(回执)的条款修改为:在四川省以外注册的公司还须取得跨区域经营保安业务备案证书或承诺中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跨区域开展服务备案。以保证四川省外的保安服务企业能够公平的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谢谢!
答:本项目允许四川省外单位参与投标。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1.1起施行,2022.3.29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规定,取得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是四川省以外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前提条件,故设置该要求。同时根据市场调查,具备跨区域保安服务备案证异地(省外)安保企业数量充足,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斥、歧视外地企业的情况。